近年來,國內建筑企業逐步參與BT(建設-移交)、BOT(建設-運營-移交)、TOT(移交-運營-移交)等PPP項目,甚至參與主導項目的規劃設計、投融資、建設施工、運營養護等全鏈條的各個環節,因此,與之相關的流轉稅問題也日益引起業界關注。
在營改增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出臺的相關規定主要針對建筑企業參與BT項目的營業稅處理,但其處理規則不盡相同。根據項目立項建設的主體(政府或建筑方)、建設模式等方面的差異,建筑企業從PPP項目中取得的收入可能適用于建筑業、代理服務業、金融保險業、銷售不動產等若干不同的營業稅稅目,稅率則為3%或5%不等,而在計稅營業額的計算及發票的開具方面,各地實務也存在不小的差異。
營改增全面實施后,雖然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但對參與PPP項目的建筑企業來說,除了將面臨11%的增值稅以及部分成本支出或難以取得進項抵扣等行業性問題以外,還可能遇到一些PPP項目所特有的稅務挑戰,值得引起相關企業的重視。本文將分別從收入(銷項稅額)、成本及費用(進項稅額)以及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匹配度管理等角度作簡要討論。
收入(銷項稅額)
營改增后,企業的建筑業收入將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建筑服務價格保持不變,而企業取得進項稅額較為有限,那么可以預見企業的流轉稅負會較營改增之前有所上升(注:營改增之前建筑業勞務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參與PPP項目的建筑企業通常還會取得不少其他類型的收益。例如:
在項目公司層面可能會取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務費”,或者以貼息、財政返還、土地開發收益補貼等形式給予的政府補貼。這類收益如果被界定為非建筑業收入,則有可能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
建筑企業如果成為項目公司的投融資方,則可能取得項目公司支付的股息(通常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利息(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如果項目運營期內或者項目結束后以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的方式實現退出,則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通常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由此可見,增值稅處理會因項目收益性質而產生差異,所以,不同的項目收益組合將影響項目的整體稅負水平。建筑企業在項目前期規劃時就應對此加以考慮并作出相應安排。
成本及費用(進項稅額)
企業發生的各項成本及費用支出能否取得對應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如何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最大化,無疑是營改增后各家企業普遍關心的問題。PPP項目的特性使得相關建筑企業在試圖解決這兩則問題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
能否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會計準則,PPP項目公司實施建造行為所形成的資產很可能不被確認為該企業的固定資產(而是由項目業主或政府實施機構確認為固定資產),進而出現發票抬頭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情形,這將給建造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帶來潛在風險。
如何將可抵扣進項稅額最大化?
在PPP項目公司自行立項建設并擁有基礎設施所有權的情況下,若項目公司取得的收入適用較低的增值稅稅率,則可能出現沒有足夠的銷項稅額而導致建設施工環節產生的巨額進項稅無法獲得抵扣。另外,如果企業在項目初期即可預見巨額進項稅額難以在特許經營期內獲得抵扣,那么,是否可以選擇放棄抵扣,而將相關進項稅額均勻計入成本費用等,目前尚無定論。
這些問題顯然需要建筑企業審慎對待,并在營改增細則出臺后,認真研究對應的解決方案。
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匹配度管理
從集團角度的稅務管理來看,比較理想的狀態是使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在發生時間、發生主體上皆相互匹配。然而我們注意到,在實踐中某些PPP項目會涉及多個特殊目的公司(SPV),且各自處于不同的項目進展階段。營改增后,這一架構安排可能引起集團層面的進、銷項稅額錯配問題,即處于項目建設期的SPV可能缺乏銷項稅額,存在大量進項稅額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無法抵扣;而處于投入運營初期的SPV可能缺乏進項稅額,存在大量銷項稅額從而帶來大額稅款支付。因此,具備這類架構的建筑企業應該積極考慮未來調整其項目結構和運營模式的可行性。
對參與PPP項目企業的建議
預計營改增細則發布后將為建筑企業參與PPP項目帶來全新的挑戰,且PPP方案設計與實務操作又需實時應變,建筑企業在參與PPP項目時,務必全面了解營改增的影響,通盤考慮項目整體投資回報的稅務因素,把握機遇、管理風險。建議企業:
1及早在稅務專業人士的協助下了解PPP項目涉及的增值稅稅務風險以及實務操作。
2針對PPP項目的現有方案,對營改增前后的稅負和財務指標進行測算,了解稅制變化對PPP項目投資收益的影響程度。
3根據營改增的法規和實踐,結合PPP項目的具體情況,全面考量可選的規劃方案并加以綜合運用,在合規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管理整體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