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采購協商結果是否公示?
發表時間:2016-05-02 18:52:05 閱讀數:1933次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經協商成交后,采購人是否要對成交供應商進行公示?
張志軍: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采購人發布的成交結果公告中,應當包括:①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②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③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④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⑤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