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目采購活動
第十八條 [對供應商的限制]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釋義] 本條是對關聯供應商及存在利益沖突的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限制性規定。
一、關聯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采購活動的具體情形
實踐中,關聯關系的多個供應商同時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經常發生。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的兩個單位參與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容易發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及圍標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利于采購活動的公平競爭,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本條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對保障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提高采購效益,加強廉政建設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如《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是機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等。
本條所謂控股關系是指單位或個人股東的控股關系,控股的含義在本條例第九條的釋義中已作解釋。所謂管理關系,是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如一些上下級關系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規定的控股、管理關系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關系,而不包括間接的控股或管理關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直接控股關系。
二、為采購項目提供過有關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的情形
1.為采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服務的供應商,不僅在理解及把握采購內容方面具有一定優勢,而且如果允許其參加該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則其在進行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時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參加競爭的內容。因此,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服務的供應商與其他供應商不是處于同等條件下的競爭,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信息系統集成項目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2.為采購項目提供了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如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并成為該項目的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那么該項目的管理、監理、檢測和項目的提供者都為同一供應商,使得為保證項目質量而引入的管理、監理、檢測等項目實施的制約和監督措施無法發揮其應有作用。
3.本條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項目作了例外規定。即在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情況下,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等服務的供應商,可以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主要原因是按照法律規定,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最終都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不存在與其他供應商進行競爭的問題。
本條需注意事項:一是本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于資格預審。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可以在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中參加資格預審,但只能選擇其中一家符合資格條件的單位參加采購活動。二是為了防止利益沖突,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限于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如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參與其代理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與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關系的供應商不得參與其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三是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參加”,一般是指有合同關系的商業行為。四是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不包括為該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內容,亦即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為該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